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溢報道 日前,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》正式公布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。《條例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重要論述,從法規層面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事宜統一規范,為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隊伍,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國有企業在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、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中肩負重要職責,在服務保障國家發展戰略、防范化解重大經濟金融風險中發揮重要作用。加強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,強化全面監督,對深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,推進國資國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至關重要。
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工作。按照部署,司法部、國務院國資委、財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,廣泛征求中央有關單位、地方人民政府、有關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意見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《條例》草案。2024年4月26日,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《條例》草案。
堅持黨的領導、加強黨的建設,是國有企業的“根”和“魂”。《條例》堅持黨管干部原則,在第三條明確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堅持黨管干部原則,加強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,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。
作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配套行政法規,《條例》制定堅持依法處分原則,將散見于現行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黨中央、國務院有關文件中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、有關責任人員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梳理、歸集,在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保持銜接一致的基礎上,進一步細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行為及處分的適用,對處分的程序、申訴等作出具體規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,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了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,由任免機關、單位給予處分。政務處分和處分本質上都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追究責任,實施對象都是公職人員,主要區別是實施主體不同:由監察機關作出的是政務處分;由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任免機關、單位作出的是處分。
二十屆中央第一輪、第二輪巡視對共計57家國有企業開展常規巡視。從巡視反饋和近年來查處案件情況看,國企領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。《條例》堅持問題導向,聚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易發多發違紀違法問題,明確底線紅線,著力推進標本兼治、系統治理。
比如,《條例》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關于違反政治要求、組織程序、廉潔要求、薪酬管理制度,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,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,以及違反工作要求等違法行為有關規定具體化為51項違法情形,并明確相應的處分。
堅持嚴的基調不動搖。《條例》充分體現貫徹一體推進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方針方略,縱深推進國有企業反腐敗斗爭的戰略部署,既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劃定行為底線,又要求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任免機關和單位加強日常監督,對違法行為堅決查處、嚴肅追責,強化震懾效應,不斷釋放全面從嚴的強烈信號。
從嚴管理監督與鼓勵擔當作為是內在統一的。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,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,加強對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,落實“三個區分開來”,激勵干部敢于擔當、積極作為。《條例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、三次全會精神,從處分原則、處分適用、處分程序、鼓勵擔當作為等方面落實嚴管和厚愛結合、激勵和約束并重,促進營造積極健康、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環境,更好激發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積極性、主動性、創造性。
比如,在處分原則方面,規定給予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,集體討論決定;堅持寬嚴相濟,懲戒與教育相結合;堅持法治原則,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,依法保障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。
在處分適用方面,將“三個區分開來”有關要求轉化為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,規定屬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中因缺乏經驗、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。
在處分程序方面,規定調查中發現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、誣告陷害、侮辱誹謗,造成不良影響的,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,恢復名譽,消除不良影響。
在鼓勵擔當作為方面,規定任免機關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確對待、合理使用受處分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,堅持尊重激勵與監督約束并重,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。(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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